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恢3672号
杜文君:
关于朱香枝与杜文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22)豫0105诉前调确69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杜文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香枝于2023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 立案受理。执行中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杜文君名下位于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漳河路12号4号楼1单元13层1304号【豫 (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92793号】的房产,现依法向你 (们)公告送达(2022)豫0105执16638号和(2023)豫 0105执恢367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 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 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时,本院将 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 0371-61621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