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28235号
王跃卓、范明海、段右春、河南韩鲜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杰与卢志波、王跃卓、范明海、黄文树、李永珍、段右春、第三人河南韩鲜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8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人:周志坚
电 话:198*****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