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32534号
王超平、胡丽筠、饶崇虎、孙凤、屈坤太、王旭峰、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鲜光辉诉被告王超平、胡丽筠、饶崇虎、孙凤、李洪杰、屈坤太、王旭峰、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中宏天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九分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3)豫0105民初325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东南楼301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周志坚
联系电话:0371-63952242
联系地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南楼310室
邮编:450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