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恢4449号
崔建强:
张彧旗申请执行崔建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 (2017)豫 0105 民初26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崔建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张彧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崔建强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新郑路218号17号楼1层18号(不动产权证号:1301137222)的房产。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执恢444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以清偿债务。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承办人:蒋照慧
电 话:198*****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红专路交叉口东南角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