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0105民初30800号
吴长青、河南佩谦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妍妍诉被告吴长青、河南佩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3080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康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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