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0105刑他41号
罪犯郭甜歌,曾用名郭梦鸽,女,1993年1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群众,住河南省禹州市无梁镇郭庄村5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2019)豫0105刑初1261号刑事判决,以郭甜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后郭甜歌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刑终1071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本院(2019)豫0105刑初1261号刑事判决中对郭甜歌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郭甜歌以其系怀孕妇女、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先后多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均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9月19日,郭甜歌在禹州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女,遂以其系哺乳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郭甜歌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郭甜歌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3年12月6日起至2024年9月19日止)。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