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0105民初28285号
焦鸿凯:
本院受理原告鲍光良诉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82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刘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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