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异1726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孙亦军:
在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孙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小丽提出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裁定变更刘小丽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孙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105执异17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邵法官
电话:0371-66682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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