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异1495号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朱阁、朱阔、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与朱阁、朱阔、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鹏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裁定变更申请人河南鹏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城支行申请执行朱阁、朱阔、河南黑白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105执异149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邵法官
电话:0371-6668256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红专路交叉口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