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0105民初28609号
曹俊、曹永龙、河南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遂卿诉被告曹俊、曹永龙、第三人河南永龙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8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特此公告
二0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孟利平
联系电话:0371-63912007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6号东北楼201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