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异1426号
贾进进、王洛生:
在本院执行王志强申请执行河南省玉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志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贾进进、张志军、王洛生为被执行人。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贾进进、张志军、王洛生为王志强申请执行河南省玉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二、被申请人贾进进、张志军、王洛生分别在抽逃出资3050万元、1500 万元、250万元的范围内对河南玉龙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所负债务向申请人王志强承担责任。因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105执异1426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人:周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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