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28434号
吴扩军、吴国歌、河南大德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敬诉被告吴扩军、吴国歌,第三人河南大德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843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东南楼30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承办法官: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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