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31141号
李国庆:
本院受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李国庆、第三人鹤壁市三佳商贸有限公司、李秀英、李献庆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3114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东南楼2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刘宇飞
联系电话:0371-63698155、198*****
联系地点: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北楼5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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