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16275号
申海霞、刘四林、孙保钊、河南绿地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赵国富:
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申海霞、刘四林、孙保钊、河南绿地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赵国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0105民初7230号、(2023)豫0105民初7146号、(2023)豫0105民初6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申海霞、刘四林、孙保钊、河南绿地商城置业有限公司、赵国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202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105执1627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时,本院将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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