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19393号
杨秀敏: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瑞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延军、陈瑞香、杨秀敏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19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房舒
电话:0371-63951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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