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30800号
吴长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妍妍与被告吴长青、河南佩谦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3080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南楼403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承办人:康熙
联系电话:0371—63952243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