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0105执恢3639号
李隆、李庆春、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王新亮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初字第3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新亮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105执恢3639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对李隆名下位于鹤壁市淇滨区黎阳路西段天一商华苑2#楼一层营业房西1-8(2)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你们应于本公告期满后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评估拍卖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办案人:张法官
电 话:198*****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红专路交叉口东南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