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23265号
杨维兴、孟凡林、孟优、宿现伟、北京时代清大科技有限公司、张娜、张阳、边永旺、王琰、孙孟、关长有、陈俊伟、北京清大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军诉被告杨维兴、孟凡林、孟优、宿现伟、北京时代清大科技有限公司、张娜、张阳、边永旺、王琰、孙孟、关长有、陈俊伟及第三人北京清大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105民初232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办案法官:田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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