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27862号
任冬冬:
本院受理的原告冯传古诉你、陈现伟、樊高岩、邵韩涛、郑州淮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北楼20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承办法官: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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