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恢2537号
张慧玲:
禹露诉张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金民三初字第012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慧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禹露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执恢253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对你限制高消费,并对张慧玲名下位于长葛市瑞景新城12幢第1-2层商铺(房号为0001008)进行评估、拍卖。限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评估、拍卖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承担。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办案人:常海凤
电 话:198*****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红专路交叉口东南角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