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13045号
杨延生、张爱英:
关于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延生、张爱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豫0105民初210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延生、张爱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苏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本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延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30号院2号楼2411号(产权证号:0301001614)房产,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105执13045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涉案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时,本院将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承办人:李法官
联系电话:0371-616215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