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28235号
卢志波、王跃卓、范明海、黄文树、李永珍、段右春、河南韩鲜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德杰与卢志波、王跃卓、范明海、黄文树、李永珍、段右春、第三人河南韩鲜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823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东南楼301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承办人:周志坚
电 话:198*****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