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0105民初26631号
杨维兴、北京时代清大科技有限公司、孙孟、关长有、第三人北京清大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宏举诉被告杨维兴、孟凡林、孟优、宿现伟、北京时代清大科技有限公司、张娜、张阳、边永旺、王琰、孙孟、陈俊伟、关长有、第三人北京清大优学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 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即2023年11月7日上午9 时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北楼205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邮编:450002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6号
审判员:田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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