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再42号
张清丽、张权、刘海涛、李晓芬、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审原告赵建坤与原审被告马俊、周幼虎、张清丽、张权、陈俊彭、陈丹、刘海涛、李晓芬、陈小朝、王辉,原审第三人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第一分公司、上海峥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再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南楼212室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承办人: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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