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25466号
张珂晗、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伟民与被告罗宛英、张珂晗、第三人河南盛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徐娟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25466号的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手续。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东南楼401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李楠楠
联系电话:0371-63951141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106号东南楼401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