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豫0105刑他33号
罪犯陈思华,女,1989年4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深圳准则公司业务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遂溪县草潭镇甜娘村16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2年7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逮捕。同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2023)豫0105刑初32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思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后该案同案犯曾祥、胡善春、陈奕、雷鹏、韦孟强、甘健光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10日作出(2023)豫01刑终18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陈思华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陈思华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陈思华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