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执异1014号
郑州大唐蜂业有限公司、赵书红、李红强、李洪举、邢海停、李改英、陶建富、孙兰针、河南省一养苑生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与郑州大唐蜂业有限公司、赵书红、李红强、李洪举、邢海停、李改英、陶建富、孙兰针、河南省一养苑生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开封锦泓润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裁定变更申请人开封锦泓润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光路支行与郑州大唐蜂业有限公司、赵书红、李红强、李洪举、邢海停、李改英、陶建富、孙兰针、河南省一养苑生态农业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豫0105执异101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人:邵法官
电话:0371-6668256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与红专路交叉口东南角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31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