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豫0105执恢1626号
王胜:
齐喜成申请执行你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82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齐喜成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执恢162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
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韩法官
电话:0371--66682371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