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豫0105民初4605号
河南省远洋新实业有限公司、陈博文、李俊、张铁朋、弓成立、张原原、谭锡平、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市亚太安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远洋新实业有限公司、陈博文、李俊、张铁朋、弓成立、张原原、谭锡平、河南省远洋集团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豫0105民初46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南楼308进行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张艳 电话:0371-63951720
邮寄样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6号南楼313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