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豫0105执5077号
李龙、李国奇: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与李龙、李国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297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22日予以受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豫0105执507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裁定书、腾房公告、询价报告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人:康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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