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异954号
河南智宝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河南沐芃贸易有限公司、张金凤、张建平、梁红伟、曹振利、张宝萍、刘月勇、李萌、黄田甜、张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智宝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河南沐芃贸易有限公司、张金凤、张建平、梁红伟、曹振利、张宝萍、刘月勇、李萌、黄田甜、张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裁定变更申请人中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业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智宝达道路设施有限公司、河南沐芃贸易有限公司、张金凤、张建平、梁红伟、曹振利、张宝萍、刘月勇、李萌、黄田甜、张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105执异95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法官
电话:0371-61285217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