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公告 -> 案件公告

(2021)豫0105执异935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4 15:55:5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异935号

南阳市汇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南阳市汇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汇森机械设备铸造有限公司、徐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交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裁定变更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南阳市汇森精密仪器铸造有限公司、沁阳市鑫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汇森机械设备铸造有限公司、徐通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105执异935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法官 

    电话:0371-61285217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10室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