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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执异864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4 15:52:44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异864号 

河南沃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兵、孙凤霞: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沃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兵、孙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文德敏提交书面变更主体申请。本院裁定变更申请人文德敏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晨旭路支行申请执行河南沃鑫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许华兵、孙凤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申请执行人。因无法有效送达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105执异86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人:王法官

    电话:0371-61285217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510室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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