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9876号
邢亚丽:
邱书锋与邢亚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邢亚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邱书锋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邢亚丽送达执行裁定书。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9876号执行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文书送达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承办人:杨振宇
电 话:176*****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39号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