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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执13741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07 16:17:19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13741号 

刘天池: 

    本院受理周雄金诉被告刘天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82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周雄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豫0105执1374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8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将刘天池名下位于中原区玉轩路45号1号楼1单元2层2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20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338433号)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公告期满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承办人:王梓旭 

    电话:166*****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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