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8767号
王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诉王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21)豫0105执876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44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王亮名下位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兰路58号7号楼1单元25层97房产(预告登记号:豫2017郑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238510号)房产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司法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你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联系人:张法官
电话:0371-6525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