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豫0105执817号
芦显波、郭恩会:
郑州莱森商贸有限公司诉芦显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2019)豫0105执8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本院(2018)豫0105民初2930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芦显波、郭恩会共有的车牌号为豫AEH827的车辆予以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司法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通知。你应于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人:张法官
电话:0371-65251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