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0)豫0105执5123号
韩国森、李光明、韩艳丽、韩坤鹏、叶志伟:
樊晓红与韩国森、李光明、韩艳丽、韩坤鹏、叶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5民初27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做出(2020)豫0105执512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牛伏英名下位于郑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1层C区4号(产权证号:0801063099号)、叶志伟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北段融元广场B座17层53号(产权证号:1301211422号)的房产。韩国森、李光明、韩艳丽、韩坤鹏、叶志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樊晓红于2020年5月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105执51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承办人:陈飞 执行局610室
电话:185*****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水区法院执行局61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