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何姣姣: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江与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民初14071号的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柳林法庭107室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郭喜珂
联系电话:0371-61655236
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与丰庆路交叉口西北角柳林法庭1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