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 执12753 号
王澜靖:
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诉你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 民初15401 号民事判决
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澜靖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
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于
2021 年9 月24 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因以其他
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
豫0105 执12753 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
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
自公告期满后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
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王澜靖名下位于荥阳市贾峪镇
洞林寺村郑州碧桂园一期155 号楼2 单元5 层503 号房产
[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9)荥阳市不动产权第0036995 号]
房产以清偿债务。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 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
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
依法执行本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承办人:王航
电话:176*****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经五路口向西200 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