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杨团:
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杨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810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权利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同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恢269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们限制高消费、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你们于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有你们承担。
办案人:莫动
电话:0371-66682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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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丰产路交叉口往西300米
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局712房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