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鑫:
关于蔡鑫诉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执行人金鑫进行有效送达,现依法向金鑫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1103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金鑫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2021)豫0105民初140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金鑫名下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商巍
地 址:执行局620办公室
电 话: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