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于钦亚:
关于鲁志浩诉于钦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被执行人于钦亚进行有效送达,现依法向于钦亚公告送达(2018)豫0105执1446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任义务通知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于钦亚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3日内履行(2018)豫0105民初94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对于钦亚名下的财产予以评估、拍卖。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法执行本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承办人:商巍
地 址:执行局620办公室
电 话: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