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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执1806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14:53:13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执1806号 

刘月刚: 

    关于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05民初279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180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对你名下位于金水区文化路120号院1号楼西1单元14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你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评估拍卖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办案人:张法官 

    电 话:0371-66682392

    地 址:执行局622办公室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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