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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执11963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9 14:50:47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执11963号

朱永花、肖宪中: 

    关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0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11963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对朱永花名下位于龙湖镇华南城三路北、商贸路东郑州华南城南城53#区号楼1层1255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你们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评估拍卖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办案人:张法官

    电 话:0371-66682392

    地 址:执行局622办公室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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