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执12777号
孙阿康: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05民初90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1277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对你名下位于新密市曲梁镇密杞大道南侧、人和路东侧、兴业路西、平安街北侧(新密市产业集聚区内)5幢3单元13层1302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你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评估拍卖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办案人:张法官
电 话:0371-66682392
地 址:执行局622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