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执14294号
段俊、河南鼎之和商贸有限公司、刘艳灵、被告河南唐禾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豫0105民初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基路小微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14294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和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对段俊名下位于金水区索凌路9号院15号楼东4单元3层1541号、金水区农业路22号5号楼1单元3层304号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你们应于本公告期满之日15日内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不影响评估拍卖的正常进行。由此产生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办案人:张法官
电 话:0371-66682392
地 址:执行局622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