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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105执2187号公告

发布时间:2021-11-16 15:34:56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执2187号 

王利锋、司冬梅: 

    本院立案执行毛艳丽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5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毛艳丽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受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218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评估、拍卖裁定书、腾房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你们于本公告期满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你们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人:康法官 

    联系电话:0371-61286391

责任编辑:送达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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