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豫0105执14352号
赵宁、何欣欣:
辛建焕诉赵宁、何欣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依据(2020)豫0105财保425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赵宁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石化路69号52号楼2单元6层东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98585号的房产和位于管城回族区港湾路1号院金色港湾35号楼东1单元5层西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197958号的房产二套。后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28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宁、何欣欣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辛建焕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143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承办人:孙晓情
电话:0371—61286382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经五路交叉口向西200米路南金水区法院执行局525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