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豫0105执8256号
索闯路:
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索闯路、郑州奥星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105民初17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于2021年06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2月8日将被执行人索闯路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解放北路258号润丰新尚C区17-1号楼1单元1516【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证明第0048088号】的房产予以查封。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105执8256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任义务告知书、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自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清偿债务。限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的有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余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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